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交通事故
申请人:成某某,女,汉族,生于19某某年9月11日,农民,住章丘市双山办事处某某村某某7号。
申请人因王某某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1)莒民初字第某某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或将该案移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章丘市黄河乡居民,现居住在章丘市双山办事处白泉村西头街7号。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章丘市明水镇,被告的户籍也是在章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王某某应向章丘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某某
20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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