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异议书 交通事故
保全异议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苏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李某、陈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贵院查封了异议人所有的鲁某某某某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五万元)。为了不影响生产,发挥该车辆的效益,特提出申请将查封的鲁某某某某卸货车改为活封。其理由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两被告应承担的最高死亡赔偿金为112820元,丧葬费:15584.50元。原告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异议人认为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显属过高,综上各项相加,总计13万元左右。二,根据章丘市公安局警察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已经冻结异议人在某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的交强险11万元,现又查封异议人所有的鲁某某某某车辆,还查封了被告李某厢式货车一辆,属于超标准查封。现要求将查封的异议人的鲁某某某某自卸货车改为活封,不影响异议人的正常生产使用,以减少损失。
异议人正常使用该车辆的收入为每天300元,如原告不同意变更该车辆的查封,异议人将保留因原告超标准查封对异议人造成损失的相关权利。并在本案结束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查封原告相应的赔偿款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福特轿车也请求贵院责令担保人将车辆保存在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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