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主张误工损失?
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保有量提升趋势十分明显,交通事故案件也在逐步增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者是否可以主张误工损失?其主张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解析如下:
一、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是随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没有从事工作或劳动的受害者其误工费的主张是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现在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呼声也在升温,现实生活中因经济能力、社保区别等因素导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从事工作或劳动的人群较少,大不多数人即使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工作或劳动,对于该类人群如果仅仅依据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便不支持其误工损失及显失公平也与法律的初衷不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综上: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即使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没有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也仍在从事工作和劳动,有固定的收入,如果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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