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明水某某路78号。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对冯某某提交的2012年4月12日借款人为王某借条中担保人为申请人的“王某某”三字是否是申请人所写及担保人“王某某”三字与借条内容的书写先后时间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冯某某诉申请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庭审中冯某某提交了2012年4月12日借款人为王某借条中担保人为申请人的借条一张,因申请人对该事并不知情,借款人又未到庭,申请人无法确定冯某某提交借条的真实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申请,申请依法对冯某某提交的2012年4月12日借款人为王某借条中担保人为申请人的“王某某”三字是否是申请人所写及担保人“王某某”三字与借条内容的书写先后时间进行鉴定。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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