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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贾某某,男,汉族,1966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章丘市某某某号
被申请人: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复核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章公交认字【2010】第某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重新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认定事故事实。
事实与理由
2010年某月22日20时左右,申请人驾驶摩托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途中不知与何物发生碰撞,致使其头部受伤,一颗牙齿脱落,当时并未摔倒,因是晚上,加上头部受伤流血不止,便赶往官庄医院治疗。随机被申请人经过排查找到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即为肇事嫌疑人,2010年某月18日章丘市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该次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严重不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在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被申请人仅仅依据申请人在距事故现场4.4米处遗留的头盔碎片就认定申请人为肇事方,缺乏必要的证据,理由过于牵强。
二、被申请人经过排查在官庄医院发现申请人后即对申请人的的血液酒精含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酒精含量为2.83mg/100ml,而被申请人的责任认定书却说被申请人“酒后”,明显与检验报告不符
三、被申请人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摩托车的前筐部位与软性客体(如:人)存在相应的碰撞、接触痕迹并不能说明与申请人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的就是人,仅仅依靠此检验报告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证据链条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请人为肇事方,明显与法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违背。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章公交认字【2010】第0某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实查请的基础上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秉公执法
此致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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